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承兑时,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 汇票已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2. 遭拒付后按规定作成拒绝证明;3. 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前手。

汇票再追索是指被追索人(如背书人)在清偿债务后,获得持票人地位并向其前手进行新一轮追索的权利。再追索金额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利息及追索费用,但需在3个月内向前手发出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