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拍卖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如下:

  1. 提出书面异议: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申请复议:若法院驳回异议,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 提起诉讼:涉及实体权利争议的(如所有权归属),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 监督程序:通过检察监督或信访渠道反映问题。

注意:异议需在拍卖程序结束前或成交裁定送达后15日内提出,具体时限以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