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 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
-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
- 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政府采购项目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
特殊情形:因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