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 首套房屋交付满2年且交付面积超过30%;
  3. 业主联名申请人数占比超过5%且总人数不少于20人。

需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