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具体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法律对合伙人出资方式的主要规定包括:
- 货币出资:最常见的出资方式,需足额存入合伙企业账户
- 实物出资: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财产
-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 土地使用权:需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 劳务出资:特定专业人士可以其专业技能作为出资
- 其他财产权利:如股权、债权等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