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需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