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人退伙后仍需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具体责任承担需结合合伙协议约定及债务形成时间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例外情形:
1. 退伙时已对债务进行清算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2. 新合伙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不承担既往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