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债务在合伙人内部的承担原则如下:

  1. 约定优先:合伙协议对债务分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比例承担。
  2. 无约定均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债务。
  3. 追偿权:实际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 特殊情形:因个别合伙人重大过失导致的债务,可协商或诉讼调整分担比例。

注:以上为一般性规定,具体案件需结合合伙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