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债务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1. 连带责任原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民法典第973条)。
  2. 内部追偿权: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法典第975条)。
  3. 新合伙人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需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典第976条)。
  4. 退伙人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典第978条)。
  5. 特殊合伙责任: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合伙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可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赔偿(民法典第982条)。

注: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可依据合伙协议约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