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债务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连带责任原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民法典第973条)。
- 内部追偿权: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法典第975条)。
- 新合伙人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典第976条)。
- 退伙人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典第978条)。
- 特殊普通合伙:专业服务机构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典第982条)。
注:债务清偿顺序需优先以合伙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