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合伙人承担全部债务。已承担债务的合伙人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应分担的份额。

追偿依据:
1. 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
2. 无约定时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3.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特殊情形: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退伙人对退伙前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