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1.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 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债务承担同等责任
  4. 退伙人对退伙前债务仍须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情形: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非过错合伙人可仅以出资额担责
  •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