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并非所有无因管理的费用都需要加收,具体是否加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关键点:

  • 必要费用:管理人只能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而非所有费用
  • 特殊情况:如果管理事务不利于受益人,或者违反受益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人无权请求费用偿还
  • 额外费用:对于超出必要范围的费用,除非受益人事后追认,否则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