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 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 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3. 因防控不力导致传染病扩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本罪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需存在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