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案件的追诉标准如下:

  • 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 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 因传染病传播或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 因传染病传播或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