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追诉标准如下:

  • 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 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 因防控不力造成传染病扩散,致人重伤、死亡的;
  • 拒绝执行防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罪主体为负有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