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判法院在以下情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法院应在开庭前10日将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判决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