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退伙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自愿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退伙人退伙后,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