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主体如下:
- 原股东责任:转让方(原股东)仍应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受让方责任: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仍接受股权转让,需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受让人可先承担责任后向转让方追偿。
- 特殊情形: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提示: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责任归属的,不影响公司或债权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