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依法接受原告/被告委托,就本案债权债务纠纷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认定

1.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现有证据表明(列举关键证据:借条/转账记录/对账单等),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3. 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如已偿还/时效抗辩/合同无效等)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二、法律适用意见

1.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2. 关于利息计算:
- 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援引司法解释)
- 逾期利息应按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

三、责任承担分析

1. 原告已完全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还款
2. 若存在担保人,应依据《民法典》第681条承担连带责任
3. 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综上,恳请法庭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