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原则上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的起诉资格以具备股东身份为前提,若股东因股权转让、除名或公司注销等原因丧失资格,则不再享有该项诉权。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形:

  1. 侵权行为发生时具备股东身份:若侵权行为发生于其持股期间,且符合"同期所有权原则",部分法院可能允许其起诉;
  2. 非自愿丧失资格:如因公司违法剥夺股东资格导致丧失身份,可能通过其他诉讼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51条明确将股东代表诉讼主体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