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根据中国《刑法》第159条规定,若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并通过虚假交易、虚构债务等方式抽逃其认缴的出资额,且数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其实际控制力和行为性质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