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根据该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 主观方面为故意
3. 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4.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