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恶意抢注商标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 主观恶意: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仍故意注册
  2. 囤积行为:大量注册非使用目的的商标
  3. 攀附商誉:模仿知名商标或商号
  4. 在先使用证据:真实权利人能证明在先使用
  5. 注册后行为:如高价售卖、投诉等牟利行为

法律依据主要参考《商标法》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和第44条(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