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标准如下:

  1.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益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恶意实施侵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5倍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