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送达
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交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时,执法人员可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名后将文书留在当事人处。
邮寄送达
通过邮政EMS寄送处罚决定书,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前应确认当事人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
公告送达
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可在行政机关公告栏或报纸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电子送达
经当事人同意,可通过电子邮件、政务平台等电子方式送达,以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