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抵押权人仍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具体要点如下:

  1.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破产财产分配时不参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
  2. 管理人应在破产受理后2个月内通知抵押权人行使权利
  3. 若抵押物价值不足覆盖债权,剩余部分转为普通破产债权
  4.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担保物权人可向受理破产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权利

特殊情形: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企业重整必需的核心资产,法院可裁定暂停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