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已抵押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畴,但抵押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践中,已设立抵押权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抵押财产仍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2. 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可优先就该财产变价所得受偿
  3. 清偿抵押债权后的剩余价值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4. 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转为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