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具体表现为:
- 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 实缴出资义务: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人格否认例外: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如财产混同),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 清算责任:清算时股东未缴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恶意处置财产需赔偿债权人损失。
注:股东通常不直接参与债务清偿,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担责。特殊情形下(如担保)可能产生额外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具体表现为:
注:股东通常不直接参与债务清偿,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担责。特殊情形下(如担保)可能产生额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