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通常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若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债务,股东一般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 出资未实缴:股东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人格混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如公私账户混用)需承担连带责任;
  3. 清算责任: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的,股东可能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