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通常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担保权人可就特定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重整计划需明确担保债权的清偿方案,常见处理方式包括:

  • 延期清偿(最长不超过重整计划执行期满后1年)
  • 分期清偿(需担保权人同意)
  • 部分豁免后剩余债权转为普通债权
  • 担保物变现后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若担保物价值明显超过债权金额,管理人可申请法院裁定解除超额部分财产的担保。担保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