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破产财产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追加分配程序: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实施追加分配。
  2. 分配顺序:按照原破产方案确定的债权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3. 时效限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的可分配财产。
  4. 特殊处理:若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财产归债务人所有。

法院可依职权或依债权人申请重新启动财产分配程序,管理人仍有义务配合处理新发现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