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国有企业破产并不需要所有债权人一致同意。破产程序主要由法院主导,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只需符合法定多数即可,通常为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涉及债务人财产处置方案、重整计划等重大事项时,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债权人同意。具体规定可参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等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