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中找不到债务人时,诉讼时效的计算需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1. 破产程序中止时效: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直至破产程序终结。
  2. 公告送达的特殊规则:若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可通过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 破产终结后时效恢复:若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财产,可主张权利,时效自发现财产之日起重新计算2年(适用《民法典》第194条中止规定)。

实务建议:债权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留存无法联系债务人的证据(如邮寄退回凭证、公示催告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