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原则上不再承担责任,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 出资未到期转让: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债权人可要求原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 恶意逃避债务: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法院可能判令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抽逃出资: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需在抽逃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 人格混同:原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人格混同,可能被追究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条、第2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原则上不再承担责任,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条、第2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