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享有特殊权利:

  1.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担保债权人可就特定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386条)
  2. 破产申报权利:担保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9条)
  3. 别除权行使:担保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可请求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但担保债权人不能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需满足《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破产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