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继承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 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和公证遗嘱,均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民法典第1134-1139条)
- 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143条)
- 特留份制度: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
- 遗嘱效力: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第1142条)
- 遗嘱执行:遗嘱可指定执行人,负责遗产分配(民法典第1133条)
- 遗嘱撤销:立遗嘱人可撤回、变更遗嘱,但需符合法定形式(民法典第1142条)
注:具体适用需结合个案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