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恶意逃债股东通常不能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其个人债务,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 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财产、财务、人事等高度混同
- 滥用权利: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
- 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债权人可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0条),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恶意逃债行为。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恶意逃债股东通常不能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其个人债务,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债权人可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0条),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恶意逃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