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以下土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期限5-10年)
  •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