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征税对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税率为:

  •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1.2%
  • 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12%(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4%)

纳税义务时间:自建的从建成次月起;购置的从交付次月起;出租/出借的从交付出租/出借次月起。

免征情形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个人非营业用房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