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退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 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中标人的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 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的,保函有效期应覆盖投标有效期
特殊情况下保证金处理:
- 招标项目终止的,应在终止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 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退还不及时的,招标人不承担利息
- 政府采购项目需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