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现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1. 被告人单位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相关款项系正常业务往来中的合理支出;
2.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单位决策层存在行贿合意,资金流向与所谓"请托事项"无直接关联。

二、客观行为未达立案标准

1. 涉案金额经审计确认仅为××元,未达到《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标准;
2. 资金支付对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行贿罪对象要件。

三、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缺陷

1. 关键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
2. 电子数据提取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 未对资金实际用途进行实质性核查。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