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拆迁房屋行政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涉及不动产(如房屋拆迁)案件,超过20年未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