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