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人XXX(未成年人)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主体特殊性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的行为系因认知能力不成熟导致,无预谋犯罪故意,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成年人犯罪。
- 量刑建议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建议法庭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给予教育挽救机会。
- 帮教条件
被告人家庭已出具监护保证书,学校愿意接收其继续就读,具备有效帮教条件。
综上,恳请法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或最轻处罚。
辩护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