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