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捏造、歪曲事实;
  2.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损害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合理核实义务的考量因素,包括内容来源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调查,以及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