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支票背书转让需符合以下要求:

  1. 背书人应在支票背面或粘单上签章;
  2. 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空白背书可只签章);
  3. 背书应连续,前手背书人是后手的被背书人;
  4. 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条件无效;
  5. 部分背书或多重背书无效。

支票转让需通过背书并交付完成,持票人可凭背书的连续性证明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