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的时间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请人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法律特殊规定: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依照其规定。
- 不可抗力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复议机关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复杂案件延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