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必须先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规定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 《行政诉讼法》第44条: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案件需先申请行政复议
  • 常见复议前置领域:税务争议、土地确权、反垄断处罚等